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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机能效等级认证,标准GB21521|2024年更新
发布时间: 2024-04-29 18:18:00

家电和设备效率标准一直是各个国家提高能源效率Zui有效的政策之一。通过制定和实施全面的能源计划,增加节能产品的使用,促进能源节约,降低能源需求的增长率,减少对石油的依赖。


本章将介绍美国、加拿大的能效法案。根据能效法案的要求,家用电器、热水器、供暖和空调设备、照明产品、电子产品、制冷设备、其他商业和工业产品等均需进行能效管控。其中,电池充电系统,如BCS、UPS、EPS或消费类电子产品充电器等属于电子产品的管控范围。



能效认证类别:


CEC (加州能源委员会) 能效认证:CEC属于美国的“州管控”级别,加州是Zui早开展能效标准制定的地区(1974年),有其自身制定的能效标准和测试程序。其产品管控范围也包括BCS、UPS、EPS等,对于BCS的能效标准和测试方法,以大电池 (额定输入功率>2kW) 和小电池 (额定输入功率≤2kW,如高尔夫球车、轮椅电池充电器系统等) 进行区分。



DOE (美国能源部) 能效认证:DOE认证法规包含10 CFR 429和10 CFR 430,是美国联邦法规第10篇第429、430部分,规定了针对电池充电系统 (BCS、UPS、EPS) 的测试标准。1975年,联邦委员会颁布了《能源政策和保护法案》(EPCA) ,并指派美国能源部DoE来进行统一的能效标准和测试方法的制定。值得注意的是,DoE属于美国的“联邦管控”级别,相比于CEC “州管控”的能效标准,DoE“联邦管控”的能效标准具有优先权,即符合DoE能效标准的产品可在任何美国任一地区销售,对于仅符合加州CEC的能效标准,则不一定能在其他地区销售。



NRCan (加拿大自然资源部) 能效认证:为响应美国联邦委员会的能源法案EPCA,加拿大也要求BCS、UPS、EPS等能耗产品实行能效认证,规定进入加拿大境内的能耗需根据CSA C381.2-17和DoE发布的测试程序10 CFR 430部分进行测试,NRCan的能效标准和测试程序主要是参考美国能源部DoE发布的一系列规定来制定,两者有一定的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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