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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质检报告,GB36276测试标准|2024年更新
发布时间: 2024-04-26 11:38:00

2023年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Zui新的国家标准《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GB/T 36276-2023)(简称“新国标”),将代替现行标准《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GB/T 36276-2018)(简称“旧国标”),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与GB/T 36276-2018相比

新国标(送审稿)改动如下

适用范围扩大

现:本文件规定了电力储能用离子电池(简称“锂离子电池”)外观、尺寸和质量、电性能、环境适应性、耐久性、安全性能等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分类和编码、正常工作环境、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适用于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的设计、制造、试验、检测、运行、维护和检修。

原:本标准规定了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的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

安全性能增加6项过载、振动、高海拔绝缘性与耐压性能等

电性能中,增加了功率特性,要求电池单体、电池模块在(25±2)℃条件下不同充放电功率下充电、放电能量不应低于该功率下的充电、放电能量标称值。

环境适应性上,增加了高海拔初始充放电能量,明确在高海拔环境下,电池单体在(25±2)℃及额定功率条件下初始充放电能量应满足:

a.初始充/放电能量不应小于额定充/放电能量;

b.初始充放电能量效率不应小于93.0%;

c.初始充/放电能量极差不应大于初始充/放电能量平均值的4.0%。

安全性能上,增加过载性能、振动性能、液冷管路耐压性能、高海拔绝缘性能、高海拔耐压性能、安全保护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过载性能

电池单体在4Prc、4Prd'条件下充放电,不应漏液、不应冒烟、不应起火、不应爆炸、不应在防爆阀或泄压点之外的位置发生破裂。

电池模块在4Prc、4Prd'条件下充放电。不应漏液、不应冒烟、不应起火、不应爆炸。(Prc : 小时率额定充电功率,Prd':小时率额定放电功率)

振动性能

电池模块初始化充电后在X、Y、Z三个方向振动,不应漏液、不应冒烟、不应起火、不应爆炸,且振动后绝缘性能应满足5.6.1.5.1要求,耐压性能应满足5.6.1.6.1要求。

5.6.1.5.1绝缘性能:电池模块正极与外部裸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电池模块负极与外部裸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绝缘电阻与标称电压的比值均不应小于1000 Ω/v.

5.6.1.6.1耐压性能:在电池模块正极与外部裸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电池模块负极与外部裸露可导电部分之间施加相应的电压,不应发生击穿或闪络现象,漏电流应小于10mA。

液冷管路耐压性能

电池模块、电池簇液冷管路内压力达到(600±5) kPa后,1 h内管路中气压降不应大于50kPa,且液冷管路不应破裂。

高海拔绝缘性能

高海拔环境下,电池模块、电池簇的绝缘性能应满足电池模块、电池簇正极与外部裸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电池模块、电池簇负极与外部裸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绝缘电阻与标称电压的比值均不应小于1000 Ω/v.

高海拔耐压性能

高海拔环境下,电池模块、电池簇的耐压性能应满足在电池模块。电池簇正极与外部裸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电池模块、电池簇负极与外部裸露可导电部分之间施加相应的电压,不应发生击穿或闪络现象,漏电流应小于10mA。

安全保护性能

电池簇运行过程中电压、电流、温度、电压极差、温度极差、绝缘电阻等参数达到报警值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执行相应保护动作。

倍率充放电性能要求更改

删除了功率型电池对应的技术要求。

电池单体的能量保持率、能量效率仅保留在2Prcn和2Prdn'条件下的要求,并将电池单体在2Prcn和2Prdn'条件下能量效率要求由85%提升至90%;

删除了电池单体在4Prcn 、 4Prdn'条件下充/放电能量相对于Prcn 、Prdn'条件下充电能量的能量保持率不低于90%的要求;

删除了电池单体在Prcn和 Prdn'条件下、4Prcn 、 4Prdn'条件下能量效率分别不小于90%、80%的要求。

(45±2)℃条件下储存30天能量保持率、恢复率不小于95%

现要求

电池单体、电池模块初始化充电后在(45±2)℃条件下储存30天时能量保持与能量恢复能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a)能量保持率不应小于95.0%;

b)充电能量恢复率不应小于95.0%;

c)放电能量恢复率不应小于95.0%。

原要求

电芯存储7天,电池模块存储28天,电池单体、电芯、电池模块室温、高温能量保持与能量恢复能力应符合下列要:

a)能量保持率不小于90%;

b)充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92%;

c)放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92%。

贮存时电池单体充放电恢复率提升至96.5%

现要求

电池单体在放电至50%能量状态及(50±2)℃条件下贮存30天时贮存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a)充电能量恢复率不应小于96.5%:

b)放电能量恢复率不应小于96.5%。

电池模块在放电至50%能量状态及(50±2)℃条件下贮存30天时贮存性能应满足下列要:

a)充电能量恢复率不应小于97.0% ;

b)放电能量恢复率不应小于97.0%。

原要求

原:标准为45土2°C贮存28天,电池单体、电池模块储存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充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90%;

b)放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90%。

循环性能技术要求更改

现要求

电池单体、电池模块在(45±2)℃及额定功率条件下循环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每次循环充电能量损失平均值不应大于基于额定功率充放电循环次数计算的每次循环充电能量损失额定值;

b) 每次循环放电能量损失平均值不应大于基于额定功率充放电循环次数计算的每次循环放电能量损失额定值;

c) 循环充放电的能量效率极差不应大于2%。

电池模块循环充放电过程中,充电、放电结束时电池单体电压极差平均值不应大于250mV、350mV。

原要求

原:能量型电池单体、电池模块循环性能应符合循环次数达到1000次时,充电、放电能量保持率不小于90%。

增加及更改多种试验方法

在试验方面,将“试验装置”更改为“试验设备”,更改了试验设备要求(见6.1.2,2018年版的A.1.2);增加了“试验样品准备”、“试验线路连接”及“试验参数设定”的要求(见6.2.1、6.2.2.6.2.3)。删除了“低气压试验”“加热试验”试验方法。

更改了“短路性能试验”中外部线路阻值(见6.7.1.4,2018年版的A.2.14、A.315)、“挤压性能试验”中挤压力(见6.7.1.4,2018年版的A.2.15、A.3.16)、电池模块“跌落性能试验”中跌落高度(见6.7.1.4,2018年版的A.3.17)。

更改了“盐雾性能试验”的试验方法(见6.7.3.1,2018版的A.3.18.1);更改了“热失控性能试验”的试验方法,增加了循环性能试验后的热失控试验方法(见6.7.4.2,2018版的A.2.19);更改了“热失控扩散性能试验”的试验方法(见6.7.4.3,2018版的A.3.19) ;更改了“出厂检验”(见7.2,2018版的6.2)、“型式检验”(见7.4,2018版的6.3)的规则。更改了“标志”(见8.1,2018版的7.1)、“包装”(见8.2,2018版的7.2)、“运输”(见8.3,2018版的7.3)的要求。

增加了“交变湿热性能试验”的试验方法(见6.7.3.2,2018版的A.3.18.2);增加了“抽样检验”规则(见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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