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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剂盒IVDR新法规办理机构

更新时间
2024-07-13 08: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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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剂盒IVDR新法规办理机构,与大部分国家一样,欧盟的监管体系也是呈“金字塔” 式的多层级法规体系: 在医疗领域,法规层级从高到低依次为法规(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决议(Decision)等

本次新发布的IVDR,在法规层级上从原先的Directive(指令)上升为Regulation(法规),标志着欧盟当局对医疗设备领域监管的进一步重视,同时也预示着在欧盟各成员国内医疗器械监管的尺度将得到进一步的统一[1]。

1.分类规则的变化以及公告机构介入的增加

在IVDR法规中,对于体外诊断设备的监管依然是基于分类监管这个大框架,但是分类规则较原先的IVDD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在IVDR中,基于产品的风险将所有的体外诊断设备由低到高分为了A、B、C、D四类。

伴随着产品分类规则的调整,各类别产品对应的认证途径自然较原监管体系也有着很大的变化,其中核心的变化点在于公告机构(NotifiedBody,NB)介入的增加,涉及产品包括所有的D、C、B类和部分A类。

在整个IVD领域,涉及公告机构介入的产品数量从IVDD监管体系下的10%~20%增加至80%~90%[2]。告机构介入量的增加,意味着绝大多数的体外诊断设备,在欧盟区的市场准入将要告别原先“自我宣称”的形式,取而代之的将是一个实质性的注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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